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9号),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4)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2、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吸纳3-5人1000元/户,5-10人2000元/户,10人以上3000元/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下列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鉴定的:
(1)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4)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2、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我们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上述人员在现行只给予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SIYB创业培训补贴基础上,再增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SIYB创业培训补贴,即原享受过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可再享受1次SIYB培训补贴;原享受过1次SIYB培训补贴的,可再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2)创业模拟实训补贴。上述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模拟实训并结业的,给予定点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400元/人。
(三)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1)创业和安置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各区、县级市建设创业和安置基地(09年扶持全市建设基地20个),每个基地补贴10万元。
(2)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①经过专家评审团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给予项目申报者补贴2000元/个。
②各级服务机构对项目对接成功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受理、审核“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的申领,做好创业后各项跟踪服务,给予跟踪服务补贴600元/个。
二、补贴申领、审核和支付程序
(一)申请补贴程序:
各项补贴项目,有关人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领,报所在区就业办或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审核,区就业办或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复核,最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创业和安置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评估论证补贴由市就业中心统一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二)申领补贴时间。
1、每季度申领一次的补贴:
(1)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申领单位每个季度后10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所在区就业办,各区就业办季后第1个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
(2)SIYB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由申请单位(培训机构)每个季度后10号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季后第1个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
2、每年申领一次补贴:
(1)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申领单位每个年度后第一个月10号前将申领资料报所在区就业办,各区就业办每个年度后第一个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
(2)创业和安置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向市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就业中心统一申领。
(三)申领补贴提交资料。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人向各区就业办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2)《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4)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提供);《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区就业办向市劳动保障局规财处专项资金审核组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2)《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
(3)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
2、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向各区就业办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申领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每月1份);
(4)《单位增减变动表》(每月1份);
(5)《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银行划款凭证》(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7)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提供);《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区就业办向市劳动保障局规财处专项资金审核组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
3、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申请人向各区就业办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2)《申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区就业办向市劳动保障局规财处专项资金审核组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2)《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
4、SIYB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模拟实训补贴。
申请单位向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及电子版;
(3)《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汇总表》;
(4)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农村劳动力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提供);《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5)《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参加SIYB创业培训的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复印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向市劳动保障局规财处专项资金审核组提供如下资料:
(1)《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及电子版;
(3)《 区(市本级) 年第 季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补贴汇总表》;各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5、创业和安置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申领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补贴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四、各类培训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补贴前,由培训机构先垫付相应培训费)。界定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班时身份和条件为准。
五、补贴对象停止参加社会保险,从停止参加社会保险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申领程序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